为进一步减轻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的压力,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湖公积金委发[2009]3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湖政办发[2009]9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是指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家庭。
二、申请条件
1、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为三口及以下家庭低于60平方米;四口及以上家庭低于8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且在本市无其他自有产权的房屋。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未婚,申请贴息时已婚的,其配偶须提供相关资料,并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共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补充合同》。
3、申请人在申请前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未发生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行为。
4、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今年为17283元)。
5、申请人或配偶在申请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今年为12962元)时,申请人或配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可缩短至1年,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可缩短至2年。
6、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发生下列情况的除外:
⑴申请人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就业的;
⑵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7、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存在购有小轿车的情况。
三、申请材料
1、由申请人填写并经家庭有收入成员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配偶或家庭成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收入认定按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贴息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系统内月缴存工资基数*12(个)月计算后的高值确定;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来源的,由所居住社区或街道审核盖章。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4、授权银行按月扣划贷款本息的卡折。
5、借款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时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已办理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
6、有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提供抚养(赡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7、2008年度前享受过贴息政策的,需提供《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登记证》。
8、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程序和受理申请的时间、地点
办理程序:借款人申报、中心初审、审核小组审核、社会公示、统一发放。
受理时间:为10月10日至11月15日。
受理地点:
市直和吴兴区:市公积金中心,湖州府庙7号楼四楼直属业务部,电话:2052713
南浔区:南浔管理部,南浔镇宝善路68号,电话:3918284
德清县:德清分中心,武康镇群益街292号二楼,电话:8063163
长兴县:长兴分中心,雉城镇县前中街251号二楼,电话:6038111
安吉县:安吉分中心,递铺镇昌硕东路252号,电话:5033257
五、未尽事项详见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文件(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阅或登陆湖州住房公积金网:www.hzgjj.com)。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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